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事指南,以指导申请者办理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审批事宜。本指南基于2018年相关政策要求编制,具体办理时请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的企业法人。
二、 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传真机、复印机、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以及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设备。
-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申请材料
申请者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1. 《设立旅行社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4.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履历表。
6.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7. 企业章程。
8. 旅行社经理、计调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履历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9. 导游人员的导游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满足不低于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的要求)。
10.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及存款凭证复印件(存款金额: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人民币)。
注:质量保证金需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内存入指定银行。
- 法律、法规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 办理流程
- 咨询与准备:申请者向拟设立地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咨询具体办理要求,并按照本指南准备齐全申请材料。
- 提交申请:申请者向有管辖权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 受理审查: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核与实地核查:旅游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 作出决定:
- 符合设立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者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领取证照:申请者在收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后续事项:领取许可证后,申请者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若已预先核准名称则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开设银行账户等手续,并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五、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者补正材料、实地核查及依法听证所需时间)。
六、 注意事项
- 旅行社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原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本指南所述要求如有变更,以国家及地方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正式通知为准。申请者在办理前,建议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最终确认。
通过遵循本指南,申请者可以系统了解设立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审批要求与流程,有助于提高办事效率,顺利进入旅游服务市场。